夫妻共同財產第一繼承人是誰?
一、夫妻共同財產第一繼承人是誰?
夫妻共同財產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二、司法解釋
1、法定繼承人順序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關於繼承順序的其他説明
(1)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民法典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係;
(2)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
(3)近親屬間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係的情況,
4、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
在處於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於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係的繼承),均享有繼承權。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父母死後的第一繼承人是子女。值得一提的是這種繼承順序是在父母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才成立的。如果妻子立有遺囑則要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人的順序,一般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繼承的順序。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上並沒有第一繼承人的説法,只是規定了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在繼承發生時,應當由配合、子女、父母先進行繼承,同一繼承位置有多名繼承人的應當協商決定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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