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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夫妻共同財產繼承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一方死亡夫妻共同財產繼承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方死亡夫妻共同財產繼承規定是怎麼樣的?

夫妻一方死亡的,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為此,《民法典》第1062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夫妻對共同財產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的共同財產一方死亡之後,也是不能以全部的財產作為遺產的,必須要先把另一方的財產分割出來,那麼才能按繼承順序來進行分配,有第一順位的繼承者就需要由第一順位的繼承者獲得,沒有第一順位的就可以由第二順位的繼承者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