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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怎樣將一方的公司財產歸屬於一方?

離婚協議中怎樣將一方的公司財產歸屬於一方?

離婚協議中怎樣將一方的公司財產歸屬於一方?

離婚時夫妻公司,股權審判實踐中有三種方式較為公平、合理:

1、對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的,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根據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一定份額的股權,共同經營,按比例分配盈餘。

2、對夫妻公司中一方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後無法共同經營,可將公司股權絕大部分(約佔95%以上)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掛5%以下股權,分得絕大部分股權的一方可給對方適當補償(可按其應分得的股權份額)。如補償數額較大,為保護企業正常運轉,應採取較長時間的分期支付方式。

3、對公司賬目齊全,公司、企業經營狀況不好,雙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後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採取這種方式應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須是雙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宜採用。

《婚姻法解釋(二離婚協議書中》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種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第二種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一般如果名下有企業或者是公司的話,雙方在離婚協議之中明確的將其歸屬權進行劃分。獲得歸屬權的一方需要給另一方一定的補償。因為企業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股權的話也可以採用相關的措施來進行分割處理。如果有異議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