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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歸屬一方,公證

法律2.59W
婚後財產歸屬一方 公證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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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怎樣歸屬一方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可以約定為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屬於一方財產的,歸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後購置的房屋,無論其房款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就房屋產權進行約定。這種財產處理過程中“約定優先適用於法定”的原則更能充分體現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約定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約定處理的房屋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房屋或者家庭共有的房屋擅自處理。否則,損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該行為無效。

2、約定的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即該約定是雙方自願平等做出的選擇。

3、約定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並且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最後,約定最好辦理公證,經過公證的房屋產權協議,當事人無須就其效力再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