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離婚瞭如何轉移財產才安全?
一、快離婚瞭如何轉移財產才安全?
離婚了是不能轉移財產的;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被侵犯財產一方應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證據,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2、只要證實一方有上述行為,法院對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離婚後,取得了證據證實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被一方用上述行為獨佔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上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如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然而應注意的是,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為有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關係。根據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於共有共有財產,共有人的權利涉及全部共有財產,而不僅僅是對自己在其中所佔份額的那部分財產。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沒有徵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處理共有財產,也無權單方處分屬於自己應占份額的那一部分財產,擅自處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異議的,可以認定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則贈與行為無效,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做處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對方的同意或默許。
三、離婚有兩種途徑
一種是協議離婚,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主要涉及財產的分割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準備訴狀身份證結婚證複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訴離婚需要遞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户口本及財產清單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了就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事情,但對於雙方只要是共同的財產就應該各自一半,任何一方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進行私自的轉移使一方受到損失,如果被查到,那麼轉移財產的一方就會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婚姻法雙方都要遵守,不能有任何不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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