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離婚那些財產歸個人所有?

離婚那些財產歸個人所有?

一、離婚那些財產歸個人所有?

第一,婚前的個人用品。在以前那個一窮二白的時代,大家的個人用品無非就是幾套衣服,但是現在不一樣了,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婚前的個人用品數不勝數,小到幾十塊錢的小飾品,大到幾萬塊錢的手錶包包等。這些都是個人的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不會分割,各歸各的。

第二,婚前單方購買的房子。現在的年輕人結婚都比較晚,不少人都是30歲左右才結婚,因此很多人結婚前都有自己的房子,而且不僅僅是男性,婚前與擁有屬於自己的房子的女性也有不少。由於是雙方結婚之前買的,因此,為了防止一些抱着其他意圖結婚的人圖謀不軌,民法典規定,離婚時房子仍然屬於出資購買的一方。

第三,婚後一方父母買的房子。很多農民都有一個憂慮,如果想為自己的兒女買一套房子,但又擔心以後會離婚導致房子會被當做共同財產來分割。現在不必擔心了,即使雙方已經結婚,但是如果是一方的父母全額出資購買,而且登記的是一方的名字,則離婚之後房子仍然歸出資人所有,而不會進行分割,另一方無法擁有。

二、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每個人都是對婚姻抱有美好的期許,但是也是會在婚姻中發生某些有意外情況導致離婚的發生,那麼在離婚時為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是會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婚後的財產有證據證明是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也是不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而是歸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