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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復婚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嗎?

離婚後復婚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嗎?

生活中有的男女在離婚之後才發現對方是最好、最適合自己的人,因此又會進行復婚。那麼之前離婚的時候分割的財產,在復婚的時候是屬於個人還是屬於共有呢?若你在這方面也有疑問,可以閲讀由本站小編整理的下文了解。

一、離婚後又再復婚已分割的財產屬於共有還是個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確定夫妻財產的範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係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

《民法典》第1062條 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1、依《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民法典》第1041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民法典》第1087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男女平等。對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於平等的地位。

(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即使之後又復婚的,那麼已經分割的財產也只是屬於夫妻個人所有,而並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