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歸子女所有起訴狀中要載明哪些事項
一、離婚財產歸子女所有起訴狀中要載明哪些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二、離婚房產歸孩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父母離婚時雙方自願將共同財產協議歸子女所有,這是法律所允許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的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法律並未禁止未成年人享有財產權利。當然,未成年人的財產由其監護人管理,而監護人不能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主張以上行為無效。”作為父母雙方自願協商將共同財產歸子女所有,應定為贈與較為合適。共同財產所有人協商一致,有權將共同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贈與給第三方。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的受贈人有權接受贈予,父母雙方自願將共同財產協議贈與子女合法有效。
三、關於孩子的撫養權:
1、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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