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復婚時歸誰?
一、夫妻離婚財產復婚時歸誰?
夫妻離婚財產復婚後,仍然歸個人所有,不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就成為雙方個人財產,不再是共同財產。假如後來雙方又復婚這個時候原來分割為雙方個人財產還是屬於雙方各自的個人財產,復婚之前的財產分割依舊有效不影響,復婚後雙方的共同生活經營賺的錢才為共同財產,因為離婚後財產已經分割為歸一方,財產已經屬於那一方的婚前財產,所以復婚後財產還是雙方各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對夫妻的共同財產有作出了很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具體如下:
1、 存在夫妻關係後,雙方所積累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的各種福利收入和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存在夫妻關係後,雙方從生產、經營中所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 知識產權的收益,在有夫妻關係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軍人會發放到其名下的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離婚時,如果進行了財產分割,那麼在分割後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了,後期選擇復婚的話,其個人財產的所有屬性是不隨婚姻狀態的改變而改變的,因此雙方仍然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但復婚後的生產經營或者財產產生的收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時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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