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提出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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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財產分割答辯怎麼寫
答辯人:,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蘭考縣
被答辯人:張XX,女,漢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蘭考縣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起訴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14年03月11日簽定的離婚協議已生效。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後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經雙方慎重協商,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於20XX年03月xx日到婚姻登記機關(蘭考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了離婚證書。因此該離婚協議書已經生效。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後並沒有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定離婚協議書時,都是雙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存在。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多財產的所有權作出的處分,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應當負責。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後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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