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提交財產分割是否可行?
一、離婚被告提交財產分割是否可行?
離婚被告是可以提交財產分割的,只要被告提出來,法院必須要調查事實,然後依法處理。如果夫妻雙方都不提夫妻共同財產,表明不希望法院處理,那麼法院也不會管的。
有一點要注意,離婚訴訟只能處理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果財產設計到子女或者父母,都無法追加他們作為被告來參加訴訟,程序上不允許,所以,涉及第三人的財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這個要注意。只能等待夫妻離婚以後,才能提起分家析產的訴訟,所有產權人都要參加才能分割。
當然了,無論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也都可以查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和價值,並且記錄在案,防止後續一方偷偷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而且如果為了避免財產轉移的情況,無論被告還是原告都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將房產查封或者銀行賬户凍結。
只有離婚的前提下,法院才會按照共同財產數額實收訴訟費的。
無論是原告在起訴的時候提出財產分割要求,預先繳納了訴訟費,還是後續被告提出財產分割要求,法院追加了訴訟費,只要夫妻不離婚,法院最後都不會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前收取的訴訟費也都會退還給你,只是過程麻煩一點。
【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本案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新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的,該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同本案有着十分密切的關係,且完全可以合併審理,符合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合併審理。
離婚的夫妻因為不能對已有的財產達成相同的意識來分割的話就需要去法庭解決,但是作為被告的被動方一般都是根據原告的要求才能繼續訴訟的,但是如果確實涉及到被告的利益而且被告也有意識想要分割的話也是可以提出請求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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