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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公證的依據是什麼

協議離婚財產公證的依據是什麼

很多人都為了能夠讓離婚協議書當中對財產分割的部分具有雙重法律保障,所以在簽字以後可能還想要到當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因為絕大多數的人對於公證的法律權威性還是有一定的瞭解的,如果有這種想法的話,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協議離婚財產公證的依據是什麼?

一、協議離婚財產公證的依據是什麼?

離婚財產公證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訴訟離婚的,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判決的,在判決書生效時,離婚財產分割生效,因此,訴訟離婚也不需要離婚財產公證。但是,現實生活並不是那麼簡單的,很多時候離婚證未辦理下來,雙方又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方想要確定離婚財產分割,以防對方變卦的,此時就需要辦理離婚財產公證。因此,離婚財產協議不公證也是有效的協議,公證是對離婚財產協議的一種保障。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另一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公證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3)有關的財產證明;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離婚財產公證的做法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實際上,協議離婚財產公證也並非就是一個必須要進行的步驟,除非是簽完了離婚協議書因為各種原因還沒有及時辦理離婚證的,那有必要對財產分配問題進行公證。但實際上我們已經領了離婚證再進行公證完全就是多餘的。況且個人覺得,正常情況下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不是建立在公證的基礎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