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不履行調解協議書需要什麼材料?
離婚財產分割不履行調解協議書需要的材料有:一方不履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卻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可憑離異協議、身份證、户口本以及離婚證,到對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異協議,維護自身的權益。具體的情況我們在正文中詳細説明。
二、不履行財產分割的調解協議書需要注意的事項
首先要明確的是,這裏的“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辦理的離婚。協議離婚後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為,既然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起訴。筆者認為,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並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其二,協議離婚後,雙方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有人認為,《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據此,離婚財產協議糾紛不應由《合同法》調整。筆者認為,《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排除有關身份關係協議的適用是基於這類協議與人身密切相關,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或單獨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之間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簽訂的,且僅涉及財產處理問題,與身份關係無關。所以,理應適用《合同法》。
其三、協議離婚後,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這種情況下,該方的起訴會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確認該財產分割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僅是違背了一方的真實意思,則是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而非無效情形,這一點前面已提到);(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僅把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作為一方申請撤銷或變更離婚財產協議的理由,未包括“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對此,筆者認為,“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再者,司法解釋在表述時在“欺詐、脅迫”後面加了一個“等”字,這説明“欺詐、脅迫”並非可申請撤銷或變更的唯一理由。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在對“顯示公平”這一理由進行分析時,應根據可以查清的事實來慎重處理。因為協議雙方畢竟曾為夫妻,在一起生活過,一方在離婚時自願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給對方也並非不可能。
其四、一方應在什麼時限內起訴(包括撤銷、變更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以及要求對方履約之訴等),這個問題很關鍵。根據規定,這個時限應為一年,自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且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雖然《合同法》規定的是兩年的時限,但《婚姻法》出於對婚姻領域的特別考慮而將此時限減少為一年。
夫妻雙方的離婚時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後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如果有一方拒不履行,可以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接到案件後會首先約見雙方進行調解,爭取和平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原告的舉證材料作出相依作出判決結果,雙方必須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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