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確權的意義何在?
現在一些夫妻在感情上面出現問題,在不準備離婚的時候,對婚內財產進行確權,明確歸屬。這也是一種財產分割,一般來説,雙方都是通過協議的方式達成,也有一些特殊案例,是由法院審理訴訟,法院判決。那麼,婚內財產確權的意義何在?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
一、婚內財產確權的意義何在?
夫妻一方不起訴離婚,僅僅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基於家庭的人合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對於婚內財產不要求分割,僅要求確認共有,法律是不禁止的,《民法通則》也有共同共有條款,可以按“共有權確認糾紛”立案。如夫妻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存在,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即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也可以請求分割財產。
婚內就提出“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權”,是一種新類型的訴訟,如果能廣泛接受,其意義在於並非只有通過離婚訴訟,才能確認或保障婚姻一方的婚內財產權。事實上,想確權的一方不一定都有離婚的想法。所以婚內確權,既對個人權益有一定保障,某種程度上也能維護家庭穩定,是一種較為“温柔”的方式。
二、婚內財產分割的協議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別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進行協議,由於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沒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對第三人無效。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如下: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綜上所述,確定財產分割並不一定是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在婚姻存續期內,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對婚內財產確權,這樣做,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明確財產歸屬,既保證雙方權益,又能一定程度上穩定家庭。如果是協議方式確權的,雙方最好通過公證處進行公證,增加協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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