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財產歸屬可以進行變更嗎?
只要是雙方對此達成一致意見,即都同意更改協議,重新分割財產的情況下是可以的。若不能,則提出重新分割要求方就需要提起訴訟,並向法庭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否則,恐怕無法更改原雙方都簽字同意了的協定。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其一,《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其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已備案登記,合法有效。《民法典》立法原意為尊重夫妻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夫妻間的約定無需另行經過物權變動,在婚姻關係內部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其二,雖然《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經過登記和公示,方能產生物權效力,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第十五條同時規定,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離婚協議關於不動產歸屬約定雖未辦理變更登記,但不影響其效力。
其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原則性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經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作為身份關係協議,則應適用《民法典》規定。就不動產物權的轉移、變動而言,《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是一般規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夫妻財產關係的規定是特殊規定。因此,約定房屋的所有權在夫妻間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其四,根據物權大於債權的法律原則,物權發生變動而未履行登記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對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張的物權,而非債權。本案中,雙方所籤離婚協議已備案登記,合法有效,且臧某對房屋實際佔有,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應認定雙方合意真實有效,發生物權變更效力,應為實際產權人,故裁定解除對案涉房屋查封。
我國的相關婚姻法律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都有較為詳細的規定。相關的當事人按照這類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收集相關的證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程序遞交相應的材料到相關的部門,辦案機關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審理相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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