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及撫養糾紛案由有哪些情況?
一、離婚後財產及撫養糾紛案由有哪些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將“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並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説,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情況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訴訟處理,並按照司法機關的判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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