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工傷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
一方因工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亦即個人財產。這是因為一方工傷的補償款,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身體受到傷害的一種補償,不能等同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正常收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工傷賠償款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什麼義務
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礙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對共同財產的佔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要共同負擔一些義務,主要包括:
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夫妻各自以個人財產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範圍主要包括:
(1)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費用;
(2)撫育子女的費用;
(3)家庭成員所需要的醫療費用;
(4)夫妻一方或雙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費、職業培訓費;
(5)其他屬於維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費用。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妻共同承擔是基本原則。有共同財產的,首先應由共同財產負擔,共同財產不足時,各自應個人財產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共同負擔。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則各自以其個人的財產負連帶責任。
因管理共同財產所花費的費用應當以共同財產支付。
獲得工傷補償,這是基於遭受了工傷,導致人身受到了傷害的基礎上。從這點上來看,工傷補償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在夫妻並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即使是在結婚之後取得的工傷補償款,這也不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應該按照受傷一方的個人財產對待處理,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不能對工傷補償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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