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收益怎麼確定歸屬
現實生活中,夫妻因財產問題發生爭執的事例並不少見。究其原因,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權劃分不夠明確。那麼,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財產收益怎麼確定歸屬?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將婚後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願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粧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收益如何確定歸屬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質利益。這裏的個人財產,既可以是夫妻婚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夫妻約定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可能發生在婚後。投資的行業也是多種多樣,即包括農、林、牧、副、漁,也包括工、商、學、醫等。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屬於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析此條解釋,其實際上對婚姻法十七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作出限制性解釋,排除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當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除非夫妻一方對於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生產經營中的收益也付出了智力和勞動。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要是在婚姻關係期間,一方用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從而獲得了收益的話,那麼按照規定該收益也是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日後如果夫妻離婚的話,就需要對該部分財產作出分割。以上就是對“夫妻個人財產收益怎麼確定歸屬”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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