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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放棄財產全部給子女可以嗎

離婚女方放棄財產全部給子女可以嗎

一、離婚女方放棄財產全部給子女可以嗎?

離婚女方放棄財產全部給子女可以,具體情形如下:

1.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關於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2.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交納契税,領取契證。

3.辦理公證。

4.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由受贈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1)申請書(2)原房地產產權證(3)相關當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4)贈與書及公證書(5)契税收據。

5、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這裏″交付″以辦理完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準。

二、父母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給孩子?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父母之間離婚的,他的財產僅對於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割,如果是給孩子的話,那麼就屬於贈與,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父母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可以將自己所分割得到的房產等贈與子女,並且贈與可以不需要進行任何公證,只要贈與方和被贈與方之間簽署相關協議即可,但是如果需要贈與產生法律效應的話,最好還是到公證處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