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一般婚前財產有哪些?
1、婚前存款
婚前存款屬於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説,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採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時候,一方將婚前存款用於婚後生活或購買婚後財產,這就將問題變得複雜了。
2、婚前房產
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麼,產權歸屬沒有爭議。難就難在婚後財產混入該房屋按揭貸款償還之後,分割起來就比較麻煩了。
3、婚前投入婚後收益
這個問題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後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後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
二、婚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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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相信這個問題對於很多夫妻關係破裂已經走向離婚的夫妻真的是個困擾,如果雙方可以友好協商解決自然最好,但是如果雙方對於婚前財產的分配問題分歧很大,那麼法官最終也只能參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來進行裁判了。如果需要了解更多關於婚姻法的內容,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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