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按揭房,婚後還款,離婚怎麼分割?
家住東城華麗苑小區的張某在婚前按揭購買了一套150平米的商品房,產權登記在張某自己名下,每月按揭2500元,10年還清。2005年,張某便與楊某結婚,張某與楊某結婚後,每月按揭房子。2013年8月,張某與楊某因性格不和離婚。張某提高房產是自己在結婚前購買,屬於個人財產,而楊某認為房子是結婚後共同按揭,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該商品房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前購買商品房結婚後按揭,離婚該如何分割呢?
律師説法:根據我國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在張某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該商品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產權仍然歸屬於張某。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8年款項及房子財產增值部分,張某應對楊某進行合理補償,尚未歸還的貸款由張某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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