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重新達成財產協議應當是合理的嗎
一、離婚後重新達成財產協議應當是合理的嗎
應當是合理的,簽訂合同,除了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外,合同條款的合理性是當事人自己認定。合同條款的合法性是由法院認定。如果是題主自己的事,題主已經在合同上籤了名,那就是合理的。如果是他人的事,題主可以問問當事人在合同上籤了名沒有,如果已經簽名那也應當是合理的。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那麼雙方需要先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在雙方辦理完正式的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而雙方對於婚後財產如何分割,一般都體現在離婚協議當中。
在財產分割協議中可以詳細的約定財產的名稱(房產、股票、股份、存款、車輛)、數量、價值、歸屬等,需要辦理過户的約定過户的時間、地點、逾期辦理的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等條款,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在離婚協議已經簽署之後反悔想要重新進行分配,是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即可。
如果雙方現在已經辦理完正式的離婚手續,但是如果又對離婚協議當中的內容需要重新達成協議或者進行變更,也可以通過重新修改的方式來進行解決。
綜上所述,離婚後重新達成的財產協議,也應當認為是合理的,原因是不僅在離婚前簽訂的財產協議是符合我國法律標準的,而且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在一定時間限制內,有消除或者變更之前協議的的情況,這樣也是被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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