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能重新分割財產嗎
一、協議離婚後能重新分割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反悔嗎?
法律上將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為民事合同,對雙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故此在簽署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後就不能夠隨便反悔了。
但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也對財產分割協議能夠反悔的情況作了補充説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説,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能夠反悔的關鍵在於能夠證明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存在欺詐和脅迫。關於這點,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協議離婚的時候當事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此時只能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因此解除婚姻關係之後,如果一方對其中財產分割反悔,不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在一年之內也是允許向法院起訴撤銷之前的財產分割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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