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婚內隱瞞財產怎麼辦?
一、離婚後婚內隱瞞財產怎麼辦?
可以向司法機關重新起訴處理,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重點是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法院在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二、司法解釋
從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進行分析,在此規定中列有“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而無“夫妻判決離婚後財產糾紛”,此為何因?難道判決離婚後就沒有未審或漏審漏判之財產需要分割?當然不是。所以很明顯,最高法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仍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判決的嚴肅性。就是説,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涉及的財產,當事人無論如何也不得就此再次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要求。
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忽略了部分財產,或者因某種原因漏判、漏審了部分財產,該如何處理呢?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財產
我國婚姻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後,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對於這種問題,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後取得產權後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如果審理時當事人因種種原因而沒有向法院做出陳述,法院也沒有就此問題做出裁判,一旦日後一方當事人取得產權,又該如何應對呢?此問題現在出現較少,並且爭議較大,在尊重當事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基於公平原則,對此問題作出處理。
3、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於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為當事人事後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埋下伏筆。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當為了審理區區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這種行為其實風險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為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
對於離婚後發現一方私自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顯然是對另一方的權益造成了侵害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對方重新分割和補償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對隱瞞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認定,屬於共同財產的才可以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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