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拒絕財產申報怎麼辦?
一、離婚案件拒絕財產申報怎麼辦?
為進一步推進家事審判改革,促進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依法、全面、及時、合理分割,全面推行了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
1、告知當事人申報權利義務。在婚姻案件的立案階段以及受理後的送達階段,分別向原、被告先行釋明申報財產的權利義務。如當事人不按期申報或故意作出不真實陳述,法院在判決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不分,甚至可能會對其採取其他相應處罰措施。
2、明確財產申報期限和內容。規定原告應當在起訴時、被告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申報家庭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所申報財產的具體項目為:房屋,車輛,存款,傢俱、電器,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有價證券,個人收入情況、雙方或一方的債權債務等。
3、調查核實申報內容。當事人申報財產後,由法官助理組織雙方到庭,對對方的《財產申報表》發表意見,記錄在案。如雙方對同一財產意見一致的,在庭審中不再重複調查;如有爭議,但爭議不大的,則由法官助理進行庭前調解,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如爭議較大的,則記錄在案由法官在庭審中重點調查。
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有助於讓雙方當事人在庭審前瞭解到對方對財產的態度,有無隱瞞等情形,同時也能讓法官在庭審前明晰雙方的爭議財產,整理焦點,使庭審更有針對性,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因財產分割引發的系列問題,同時也提高了庭審效率,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法院的司法資源。
二、適用原則
1、強制申報原則。離婚的當事雙方必須在法庭指定的時期內做好財產申報,提交財產申報報告。對於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報和拒絕申報的要承擔不利後果。
2、如實申報原則。離婚雙方必須實事求是地申報個人財產,不隱瞞、不謊報、不假報。
3、保密原則。申報財產內容保密,不對外公開。
適用範圍:離婚案件中任何一方請求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且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爭議的。
申報內容: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婚後購買或婚前購買婚後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收入;
(2)房產不動產;
(3)車輛等價值較大的動產;
(4)銀行存款;
(5)租金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6)股票等有價證券;
(7)債權債務;
(8)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逾期申報、虛假申報的法律後果:
(1)延遲申報、不完整申報的,浪費法庭資源,法院可作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給予罰款、訓誡的民事制裁。
(2)在本案中經法院查實的,在本案中可對隱匿財產方少分或不少;並説明倘若法院日後發現有欺瞞者,另一方可主張對新發現的財產另行分割,並在新發現財產中拒絕提供一方是不分或者少分。
夫妻共同財產在進行分割的時候,需要按公平公正的來分割,法院一般是支持進行平均分割,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有隱匿財產或者是轉移財產且不申報共同財產的話,那麼將會對其進行一定形式的處罰或者是對財產分割是進行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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