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能不能對抗查封?
一、夫妻財產約定能不能對抗查封?
夫妻約定的財產,或者公證書僅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只有符合下列規定的方可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司法解釋
一是登記並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單一生效要件。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未辦理物權登記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即意味着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一經成立生效,不受物權是否辦理登記的影響。
二是不動產物權登記具有衍生附隨性。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內容依附於債權等合同的存在,二者是從屬關係。如果引起物權變動原因的債權等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礎不復存在,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必然引起返還財產的法律後果,即債權等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因其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後果必將無效或被撤銷,因此,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是否發生,只取決於產生物權變動行為的債權等合同是否有效。債權等合同一經成立生效,物權即發生變動,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三是排除惡意的合意直接引起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依附性,導致當事人之間債權等合同形成的合意直接決定着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一份具有當事人“善意”合意內容的合同只要合法有效,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不動產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法律本意所保護的是“善行”,所倡導的是“誠信”,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不存有惡意,法律是為其“亮綠燈”的。法律中有關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規定,其實質在於通過登記賦予不動產物權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維護交易安全,而不在於約束物權變動的當事人。登記的實質作用只是對抗第三人,而非約束當事人。
對於夫妻約定的財產情況,只能對夫妻雙方的相關情況產生影響,即雙方可以根據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但如果涉及到第三方財產,是不可以承擔的,夫妻財產約定並不能對抗其它的法律規定,在適用相關情況的時,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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