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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方手中所持的股票如何分割?

1、確定將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方手中所持的股票如何分割?

股票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在夫妻離婚時,股票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資獲得或在婚後各自以婚前的財產投資獲得的,則應當認為是夫妻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2、明確股票的性質,確定其是否可以轉讓

對於社會公眾股,如果是記名的,一般應分割給在股票上記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無記名的股票,則應先由雙方協商。對於內部職工股,由於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

3、確定將要分割的股票的股價。

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具有不確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並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財產權利,法院在處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離婚案件時儘量讓當事人儘快地達成協議,以防止因雙方當事人爭執而難於操作,甚至因延遲操作股票而喪失重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雖然上述解釋對股票及債券的分割方式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比如上市公司股票的分割,若一方持有者為上市公司的前十股東,抑或是高管人員,則根據相關規定,這類股東在一定年限內不能轉讓或減持,一旦因法律事由轉讓或減持,亦需要進行公告,則可能會影響上市公司的股價走勢。在此種情況下,則需要當事人、律師及法官共同協調努力,以達到理想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