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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現在是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在1993年的時候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是,結婚雙方的婚前的個人的全部財產,在結婚之後經過8年,較為貴重的東西經過4年,在法律上就會被判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在2001年的時候,國家在頒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對此有了新的規定:在結婚之前夫妻雙方的個人的所有財產不再因為雙方結婚之後有所改變,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屬於婚後共同財產。所以,在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不論你們結婚的時間有多長,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個人的,不會因為時間變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婚姻法》中有着明確的規定:

在夫妻雙方結婚之後維持的時間之內得到的以下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績效等;

(二)、自己進行生產或者經營得到的收益;

(三)、夫妻任意一方獲得了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通過繼承或者贈與得到的財產;

(五)、其他應該歸納為夫妻之間的所有財產;

夫妻對待屬於他們的共同財產擁有同樣的處理的權利,兩者的權利是完全一樣的。

如果存在以下的情形的話,那麼就屬於夫妻之間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夫妻之間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妻之間一方因為身體遭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從而獲得的一定額度的醫療費,如果傷害的很嚴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殘疾,那就還包含殘疾人的生活補助費用;

(三)、在有效的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已經明確地指出該被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中的一個人的;

(四)、夫妻雙方中一方特有的或者專用的生活用品之類的;

(五)、其他應該屬於夫妻之間一方的財產;

並且在夫妻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可以自己進行協商,來約定在結婚之後的時間中,夫妻雙方分別獲得的財產以及婚前的個人財產怎麼來劃分,是全部都歸自己擁有還是決定夫妻雙方共同擁有亦或是這些財產之中有一部分共同擁有有一部分自己擁有,但是不論夫妻雙方做出什麼決定,都需要使用書面的形式,來保證這份協議具有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