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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財產怎麼分?

哺乳期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哺乳期離婚財產怎麼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哺乳期的女人自己提出離婚請求的,可以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出於對哺乳期女人以及兒童保護的原則,如果男士提出離婚,女方不同意的話,是不會被允許的。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哺乳期離婚財產的分配是沒有特殊性的,只要是當事人在問題的處理上存在合適的區間就可以有效的解決,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會存在一定的糾紛,因此在事情的解決過程中最好是自己按照有關的條例進行有效的協商,這樣問題的解決就不會存在重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