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簽訂離婚協議後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

簽訂離婚協議後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

一般情況下,雙方辦理完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就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但也有例外。那麼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 簽訂離婚協議後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相關法律規定也同時規定例外的情形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如果採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與對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自發現起2年內請求法院再次分割。

如果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而這方面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進行舉證的,因此現實中存在很大的難度。如果不能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相關律師提醒,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一定要謹慎對待,因為一旦簽訂協議後再以顯失公平為由反悔,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二、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應如何分割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

根據《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

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夫妻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下,出現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才能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具體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