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本人還要出庭嗎
在離婚案件中,有的當事人是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有的則是為了減省自己的麻煩,因此會選擇聘請訴訟代理人,而現實中很多時候訴訟代理人都是由離婚律師來擔任的,那此時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一定還要出庭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本人還要出庭嗎
一般説來,訴訟當事人委託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於其他民事案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能否離婚,取決於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於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説明。因此,離婚案件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考慮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沒有意義;又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但前述兩項例外也略有不同,對於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書面意見;而對於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二、離婚案中,被告不出庭應訴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此規定,離婚案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傳措施。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及法釋〔2004〕17號的規定,公告送達,缺席判決。
三、起訴離婚能委託代理嗎
鑑於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係,具有與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點,那麼反映在訴訟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別規定。比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法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是確認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的條件。根據《婚姻法》規定,判斷是否應當離婚的唯一標準是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但是“夫妻感情”變化微妙,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破裂與否的事實,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委託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即使是有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也不能對“離與不離”問題表態。
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做出決定。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當事人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以便審判人員正確判斷是非曲直,也便於審判人員進行調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就算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無法出庭,那麼其法定訴訟代理人也應當出庭。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比如當事人出國在外、身患重病、在特殊崗位等等,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寫明自己對婚姻關係、和等問題的意見。該條規定,既是對離婚案件訴訟代理權的一種限制,也體現了法院一貫的對處理離婚案件的慎重態度。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中處理的是夫妻之間的事情,涉及到當事人的感情問題,而這方面除了夫妻之外,相信沒有人能夠説得清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此時作為當事人也是需要出庭支持訴訟的,不然就會造成案件情況無法查清楚,也不利於法院最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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