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牽涉第三人怎麼處理?
一、離婚財產牽涉第三人怎麼處理?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此處涉及第三人財產的另案處理與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共同財產不同,主要區別是此時訴爭財產的所有權不同:涉及第三人財產的另案處理——訴爭財產所有權在第三人名下。離婚訴訟進行中時,此時該財產已經合法轉移,形式上合法的所有權人是第三人,至於這種轉讓關係是否合法有效需另案審查,因此,此時涉案財產關係到第三人就應當另案處理。
二、離婚怎麼分割夫妻的公司股份?
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規則。根據規定:
(1)夫妻雙方協議將該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價格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對轉讓出資額的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分割夫妻一方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規則。夫妻雙方協議將一方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取得合夥人地位,即讓其入夥;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的,但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則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予以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但同意該合夥人退貨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則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貨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該配偶取得合夥人地位。
綜上所述,一些夫妻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在分割財產過程中涉及到第三人,如果起訴到法院,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要求辦理析產手續。或者中止訴訟,另案處理。通常在房產分割上面,發生類似事情比較常見。夫妻只能分割屬於共同財產部分,不得將第三人部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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