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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沒有寫在協議裏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離婚沒有寫在協議裏的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沒有寫在協議裏的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沒有寫在協議裏的財產可以重新的簽訂協議來進行分割,離婚協議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就是説,在離婚協議中,必須要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約定。當然,實踐中,因各種原因,在離婚協議中不予約定或者一方隱匿等情形而沒有分割也是存在的。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必備材料。

如果確實在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則需要作如下處理:如果夫妻雙方還沒有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這時,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將未盡的財產分割問題寫進行,再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原夫妻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則事後發生在離婚時,離婚協議中對部分財產沒有進行分割,這時,就需要原夫妻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只有起訴解決。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簽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後反悔怎麼辦?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在當代社會離婚協議當中的內容,一般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內的應盡的財產分割,不能夠有所保留,如果説確實因為瑣碎的潛在原因,導致一些財產沒有完成的話,還可以後續的再次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