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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登記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沒登記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未按《民法典》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有可能是事實婚姻關係,也可能是非法同居關係。那要是男女沒登記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沒登記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1、可以分割的財產,按各自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財產,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歸一方所有,分得該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

2、對當年無收益的養殖業、種殖業,從有利於發展生產和經營管理考慮,合理分割或折價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3、對雙方共同投資的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企業或店鋪等,由雙方就該合夥投資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或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4、共同債權各半分享;共同債務各半償還。但共同債權、債務份額不均等的,按份額享有和承擔。對共同債務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沒有結婚證如何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對於沒有結婚證而起訴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要按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未按《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94年之後未領結婚證的事實夫妻,已經不屬於事實婚姻的範疇,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果雙方已符合結婚登記所要求的全部條件,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會告知你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夫妻關係並按離婚訴訟處理;如果不補辦結婚證的話,法院就會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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