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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領證前 財產離婚後 分割辦法是什麼?

離婚3.23W

一、登記領證前、財產離婚後,分割辦法是什麼?

登記領證前 財產離婚後 分割辦法是什麼?

婚前財產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約定的,一般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當然夫妻雙方可以採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前財產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門使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協議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要解決的重要事項就是分割財產,在這方面發生糾紛的情況也比較多。在結婚登記之前的財產是個人的,原則上不能分,應當還是劃給個人。當然,雙方可以約定個人及共同財產分割的辦法及方式,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