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補充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才有效
一、離婚房產補充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才有效
離婚補充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但離婚協議書的生效必須是在夫妻雙方辦理之後才生效。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離婚協議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基本上大多數由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在簽字那一刻就發生了法律效力,都不是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必要條件的。其實房產補充協議辦理公證這不是最為重要的,如果簽了補充協議但事後遲遲的都沒有到房管局對房產的分割進行過户的,那籤的補充協議也就是一紙空文,起不到任何實質作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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