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夠進行子女離婚房產的分割?
一、是否能夠進行子女離婚房產的分割?
不能夠進行子女離婚房產的分割,父母的屬於夫妻共有,與他人沒有關係。父母離婚的,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通過訴訟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
1、父母如果離婚,婚後財產雙方平均分割。
2、即使孩子把工資上交家裏,父母離婚時孩子也不會分到財產。
3、如果父母在孩子結婚前後離婚,母親用家中存款給孩子買的家電等物品,這就算是父母對孩子的贈予,父母離婚時不會分割這部分財產。
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第二款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雖然説孩子和父母之間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天下的父母也願意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孩子,但這並不意味着在法律層面上,孩子可以參與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這在法律當中是説不通的,只能説父母通過贈與方式來將房產過户到孩子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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