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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認定贈與財產,能夠進行分割嗎

離婚時怎麼認定贈與財產?能夠進行分割嗎?

離婚時,作為夫妻間的財產是要進行分割的。但是在離婚時發現父母資助的房產被認定為贈與財產,那麼為什麼會被認定為贈與財產呢?能夠對贈與財產進行分割嗎?本站小編就將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Case 1

問:我老公家境富有,在婚前自己買了一套房子。我和老公結婚後一年,老公説把那婚前那套房子作為結婚週年紀念物贈與我。但好久不長,由於我們經濟消費觀不同,經常為花銷吵架,最終我們覺得感情破裂,不能生活在一起。現在我們準備離婚,贈與我的房屋還沒過户,這房屋到底屬於誰?

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依照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因此,尚未辦理房產過户手續的贈與,房產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對贈與房產一方離婚時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法院會予以支持。

所以,由於房屋是你老公婚前財產,雖然贈與你,但沒有辦理過户手續,你老公可以隨時撤銷贈與,撤銷贈與後,房屋仍屬於你老公。

Case 2

問: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在2013年10月15日簽署離婚協議書,雙方約定:同意辦理離婚;關於家產分配問題,雙方經協商同意把共有的房屋都劃歸小孩,雙方任何一方沒有權利把房屋轉讓、拍賣、或用任何方式來變賣。2013年10月28日我們領取了離婚證。離婚後,我、前夫及孩子均在上述房屋內居住。現在,前夫反悔了,他想撤銷贈與,向法院起訴分割房產。房產現還未過户至孩子名下,前夫能否撤銷贈與,拿回房產嗎?

答:你們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孩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且該贈與行為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證明贈與行為真實合法。

贈與孩子房產,是出於照顧孩子的考慮,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前夫也不能任意撤銷。如沒有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前夫即便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