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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1.71W

(一)、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有些案件會遇到股票分割析產問題。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後,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若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託評估後,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涉及的法律關係也較為複雜,且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很難把握,但這正是長濟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

(三)、夫妻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與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但由於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夥企業可以退夥退資,因此允許合夥人一方退夥,由法院處理退夥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四)、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註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五)、婚前承租公房,婚後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六)、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因房價上漲,離婚時不願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則:

1、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後,法院再處理。

(七)、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麼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麼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後產權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八)、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後,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九)、婚前債務

一般而言,婚前債務由婚前借貸一方償還。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借債人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十)、夫妻一方外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除外。

(十一)、禮金

禮金可以要求返還的三種情況:

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共同財產是屬於夫妻雙方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合意在進行簽署離婚協議時進行商討共同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只要在協議上體現出,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就不得進行反悔,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在離婚之前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