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婚前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説,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離婚時也不會分割。但以下幾種常見情況要打醒大家:
婚前的存款,如果存的是定期,即便中間轉存過,那麼離婚時也仍然是個人財產,利息,也是個人財產。如果婚前存款和婚後收入放一起混同了,那就很難維權了。另外,婚前存款,婚後因共同生活開支掉的部分,離婚時不能要求對方進行補償。
婚前的房產,如果沒有貸款,那是安全的。如果有貸款,最好婚前還清;如果婚後一方或雙方還貸,那離婚時,房子雖然還會判給你,但婚後共同還貸的本金和對應的增值,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給對方進行補償。不過,婚前房產婚後出租的,租金,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婚後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經營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就有的公司股份,離婚時股份仍然是個人的,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也就是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在婚前能夠接受婚前財產約定,那建議聘請律師幫助擬定專業的婚前財產協議書或者在婚後製作夫妻財產約定,把婚前婚後的財產約定清楚,既能保護個人婚前財產,也是減少夫妻財產矛盾的有效手段。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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