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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權分割有什麼原則

夫妻股權分割有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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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一方擁有某家公司的股權,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是可以主張進行分割的。不過此時,只能對屬於共同股權的部分進行分割,同時也有一定的分割原則。那麼夫妻股權分割有什麼原則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股權分割有什麼原則

由於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具有涉及面廣,法律關係交叉,利益主體多等特點,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堅持和貫徹《婚姻法》、《公司法》的各項原則,其中應特別強調和把握以下四項原則:

1、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與統一原則。對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不同於對生活、消費資料等一般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它不僅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等不同法律調整的領域,而且牽涉到夫妻雙方、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以及公司與其債權人之間的權益平衡,所以應統籌兼顧,全面、正確地適用法律。

2、堅持男女平等,公平分配的原則。由於作為出資的夫妻共同財產本身形式以及取得原因具有多樣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考慮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股權增值所發揮的作用及影響程度,也要考慮夫妻雙方利用各自人力資源優勢所獲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尤其要承認女方生育、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價值構成中的貢獻,既不能以夫妻某一方未參與公司經營為由不分或少分,更不能把夫妻各自在文化程度、經營能力上的差異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股權的條件。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往往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夫妻共同財產金額巨大,且與夫妻人身關係相分離,尤其是有的投資者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因此使得夫妻的某一方在離婚糾紛過程中難以掌握股權的真實情況,也易讓某些離婚當事人在離婚糾紛過程中發生隱瞞、隱匿、轉移投資財產的不當行為,並導致實際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權及其相應的財產大幅度減少。依《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認定其有重大過錯,並依法對該有過錯方不分或少分給夫妻共同股權,至少應讓無過錯方所分得的包括股權在內的財產不低於有過錯方。

4、維持公司資本確定、資本不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並且公司的整體利益應當高於夫妻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將會或多或少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因此,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儘量不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不破壞公司資本的穩定性,尤其要確保公司註冊資本不發生變化,力求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二、夫妻共同股權怎麼分割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兼人合的性質,股東之間需要有較高的信賴關係。如果股東之間缺乏信賴關係,可能會在公司經營決策、利益分配等問題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生產經營,影響公司進一步發展。而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市場經營活動的主體,其股東變動和公司經營情況在某種程度上也涉及到與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考慮到妥善解決夫妻雙方的財產糾紛,又要考慮到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協調。在具體案件處理中,可出現以下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夫妻之間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一致。

此種情況下,又可以進一步分成三種具體情形:

1、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根據《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規定,離婚案件中,夫妻之間就夫妻共同股權轉讓達成一致時,還需要經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後,夫妻中股東一方的配偶方可成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新股東,其原因是這種轉讓行為屬於向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公司法》中明確規定的其他股東的認可權和優先購買權必須得到保護。

2、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願意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夫妻之間達成協議後,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該轉讓行為,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對此種情形下,應當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同時將轉讓該出資所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3、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也不願意購買該出資。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因此,在夫妻之間達成協議後,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卻又不願意購買該出資的,應當視為同意轉讓,夫妻中股東一方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新股東。

第二種情況: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夫妻離婚時因情感問題難以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有不少時候夫妻雙方都主張對方存在過錯,要求多分得財產。在此種情況下,一方面要根據《婚姻法》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解決財產糾紛,另一方面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法也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確立的理念和制度。對於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如何處理,無論是《婚姻法》還是《公司法》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實踐,筆者認為:

1、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不宜判決直接分割該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兼人合性質,股東之間不僅要有共同的經濟利益,而且還需要有較高的信賴關係。夫妻離婚時,如果在股權轉讓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則表明夫妻雙方不僅僅是在夫妻感情方面已破裂,而且在經濟利益方面也缺乏共同目標。很難想象缺乏共同利益和相互信賴的股東能夠同舟共濟,順利地開展生產經營,也很難想象這樣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進一步發展壯大。因此,對於此種情形不宜判決直接分割該股權,而應判決以一方取得股權,另一方取得相應的補償為宜。如何確定補償數額,這就涉及到該股權價值的確定問題。

2、應以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狀況為依據確定股權價值。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户,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完成出資後,該財產的所有權就轉歸公司所有,股東不再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轉而取得股權。該股權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公司淨資產的數額來確定。公司成立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公司的淨資產數額隨着公司經營狀況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公司盈利,淨資產數額可能增多;公司虧損,淨資產數額可能減少。因此,該股權價值的數額往往不同於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的數額。所以,在確定股權價值的時候,應以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狀況為依據,而不能以該公司註冊資本數額為依據。具體地説,方法之一就是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數額為基礎確定股權價值,而該資產負債表則應當是由會計、審計等權威機構,依據有關財經法規制作。

在對夫妻股權進行分割的之前,需要先搞清楚該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股權,若不屬於,就不能對股權本身做出分割,但可以要求對股權在婚後取得的收益進行分割。而在分割股權的時候有一定的原則,這是當事人需要了解清楚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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