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現代社會,離婚在我們的生活裏是個常見的話題了。社會在不斷地發展,離婚率也是逐年攀升。兩口子一開始蜜裏調油,離婚的時候那是錙銖必較。在這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顯得尤為重要。而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解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接下來我帶大家認識一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地原則
即男女雙方都平等地擁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但同時也需要均等的對雙方之間的共同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簡單來説,只要夫妻雙方還沒離婚,只要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不管誰掙得多,夫妻雙方都可以有平等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假使夫妻離婚,那麼夫妻雙方都擁有對共同財產分割的權利,這必須建立在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的原則上,不能只有一方決定,也不代表此時就一定是平均分配。同時也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女方掙得少,就應該分得少。假使夫妻雙方協議不成,就得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來判決了。那什麼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呢?
2、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
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通俗地來説就是因為習慣上女性生理方面稍顯劣勢,長期承擔家務負擔,以及離婚後受社會環境影響,找工作謀生方面較男性困難,所以為了照顧女方權益,會在共同財產份額分割時適當給女方多分,或是在某類特別需要的生活財產,如住房,分割給女方。
照顧子女權益意味着不能將未成年人的財產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範圍,需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3、給予補償原則
根據《婚姻法》中第40條的規定,夫妻中的一方實際因為撫養照顧子女的、贍養照料老人的、有對另一方工作提供了協助的,在上述情形之下付出了較多的義務。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有權利要求另一方作出相應的補償,自然另一方也應當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
指的是夫妻雙方中任一方付出的義務較多時,可以要求對方補償,補償部分必須來自依法分割後的財產中來,如果分割後的財產不足以補齊,則要從個人財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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