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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

説到網絡詐騙,大家一定不糊陌生吧,不管是我們還是其他人在遭受到網絡詐騙之後,一定不要慌張,要及時的進行報警,儘量的挽回自己的損失。那麼,大家對於網絡詐騙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的相關的知識瞭解多少呢?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介紹相關的流程以及量刑的標準是什麼樣的。

網絡詐騙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

一、網絡詐騙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

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大同小異,從接到報案開始——進行調查——鎖定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刑事拘留——繼續偵察,完善證據鏈——偵察結束提交檢查機關——檢查機關審查認定,(如果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批准逮捕;(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起訴

二、詐騙罪量刑標準(未遂):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詐騙罪量刑標準: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詐騙罪量刑標準之數額:

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覆:即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後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在遭受到網絡詐騙之後,我們一定要理性理智的進行處理,要保存好相關的證據並且及時的進行報案,對於網絡詐騙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來説,主要是需要經歷調查、鎖定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以及刑事拘留等步驟。另外,我們在進行量刑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詐騙的金額以及情節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