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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案件取證方法是什麼?

隨着網絡的飛速發展,我們已經到了出門可以不用帶現金的便利時代,但網絡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壞處。許多騙子盯住了網絡支付的漏洞,利用非法方式騙取別人的私人財產,由於網絡的隱蔽性,受騙者很難抓住騙子,拿回自己的財產。如果遇到網絡詐騙應該立即報案,並把所有證據交給警方,下文對網絡詐騙案件取證方法是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網絡詐騙案件取證方法是什麼?

一、詐騙罪的概念

1、概念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

行為。

2、網絡詐騙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詐騙罪的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網絡詐騙金額證據取證方法

1、電子取證

對能夠為法庭接受的、足夠可靠和有説服性的、存在於計算機和相關外部設備中的電子證據的確認、保護、提取和歸檔的過程即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證據獲取技術的關鍵,是如何保證在獲取數據的同時不破壞原始介質。在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許某傳播淫穢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許某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視頻電影,該案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傳統證據外,還包括電子證據:視頻電影文件點擊率清單、服務器交易記錄、公安機關網監支隊遠程勘驗記錄等。

2、電子取據的認定

電子證據能否被法庭認可並作為定案的證據,根據現行法律並無依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的外延,即只有以上的證據才能被採納為定案的證據。電子證據雖然從其本質來講和這幾類法定證據一樣,都能證明案件事實,從內涵上並無不同,但我國法律卻沒有把電子證據納入法定證據的範圍,賦予其明確合法的外衣。這是法律滯後於社會發展的一個明顯的表現。

上文對網絡詐騙案件取證方法是什麼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網絡詐騙達到3000元以上就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可以對犯罪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網絡詐騙的取證方法是電子取證。如我們在在網絡上被騙我們應該立即去警局報案,立案需要證據,所以我們應該把我們知道的騙子的所有信息都交給警方,拿出有用的證據。

標籤:取證 詐騙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