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屬污染環境入罪標準是什麼?
一、重金屬污染環境入罪標準是什麼?
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範圍,明確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對於危險廢物的數量,可以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情況,以及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作出認定。
二、哪些情況下對污染環境行為加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2、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3、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綜上所述,重金屬對環境有破壞作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如果排放傾倒重金屬,達到排污標準三倍以上的,就可以按照污染環境罪入罪立案。對於構成本罪的,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有期徒刑,涉及到企業的,對企業直接負責人判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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