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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係是怎樣認定的

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係是怎樣認定的

一、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係是怎樣認定的

我國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由此,我國確立了環境侵權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也就是説,環境污染受害人對於因果關係證明雖不存在客觀證明責任,但仍需承擔主觀證明責任。即根據第66條的規定,污染人提出因果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於本證,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關係存在作為反證,以削弱甚至推翻環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證,除非污染人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不存在的因果關係。由此可見,受害人是有提出證明因果關係存在的主觀(具體)證明責任的,第66條只是表明受害人不需要就因果關係證明承擔舉證不能的客觀證明責任而已,即受害人不會因為在因果關係這一構成要件出現真偽不明時承擔敗訴風險。基於此,也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即受害人如何提出反證來證明因果關係存在。

證據法基本理論表明,反證的證明標準是遠低於本證的證明要求,只需要使法官發生動搖即可,但是鑑於環境侵權是一種極特殊的一類侵權,其具有長期性、潛伏性、複雜性、廣泛性和科技性等特點,因此,即使證明標準並不高,受害人也很難提出證據證明因果關係存在。再者,我國立法只規定了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從證明責任角度來看,其在性質上屬於客觀證明責任,是法官在面對真偽不明情況下,才根據第1230條確立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作為裁判的最後手段,判定加害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換句話説,第1230條並沒有規定受害人如何證明因果關係存在。這也就為法官在具體訴訟過程中採取事實上因果關係推定提供了空間—即因果關係推定作為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種證明方法,是法官結合環境侵權訴訟案件的特殊性,為減輕受害人的提出證據責任而採取的,從而幫助受害人實現其對因果關係存在的提出證據責任。本文將在環境私法範圍內探討環境侵權因果關係推定。首先介紹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複雜性,其次闡述世界各國就因果關係推定形成的學説,最後就環境侵權因果關係推定的適用提出建議。

二、環境侵權因果關係概述

(一)定義

大陸法系的代表德國法學界認為因果關係包含兩個層面,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前者指行為和權利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其所判斷的是權利受侵害是不是因為受到侵權行為而發生;後者指權利侵害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解決的是損害賠償的範圍,即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界定行為人賠償範圍的問題。

環境侵權因果關係也包含這兩層含義,即先認定環境侵權行為與權利客體受到侵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承認這一因果關係存在的前提下,進而認定權利侵害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賠償範圍。其中,前者的證明往往會被法院用到因果關係推定這個證明方法,因此本文探討的範圍限於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並不針對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二)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複雜性

在環境侵權範圍下,因果關係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除了由於科學知識方面的不充分外,環境侵權因果關係本身就充滿了複雜性,可能是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型因果聯繫,也有可能是複雜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型因果聯繫,還可能是這幾種因果聯繫的混合。尤其是在以下幾種情況因果關係往往難以界定。

1.補充因果關係。即只有數個侵權行為共同作用下,才會造成損害結果,而各侵權行為單獨行為下均不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補充因果關係包括附加的補充因果關係和協同作用的補充因果關係。附加因果關係指各行為相加之後方引起權利侵害,比如甲乙單獨排放的廢水所含污染物均不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但當兩家工廠排放的廢水匯流到附近的魚塘後,則造成魚的死亡;而協同作用的因果關係指數個侵權行為(甚至可能是無害的侵權行為)通過彼此間的相互作用如化學反應等才引起損害結果,比如一家工廠排放的鋁塵以植物不可吸收的形式堆積在地表,之後相鄰的化工廠排放硫酸,並與鋁產生化學反應,在地表形成硫酸鋁,從而對植物造成損害。補充因果關係的特殊情形就是最小因果關係。最小因果關係指的大量微小的原因共同引起了損害,而若只是單獨來看這些原因,則對損害結果的影響是可以忽略的。在此種情形下,在認定事實構成要件的過程中,需要根據社會相當性理論 [8]考慮這種行為是否微小到可以被忽略。

2.累積因果關係。是指雖然是數個行為導致了損害的發生,但是實際上單個行為本身已足以引起損害了。也就是説,如果少了某一行為,依然會產生損害結果,只是在損害程度或性質上發生變化。這實際上是加害範圍不明的類型。比如在上文提及的鋁塵與硫酸形成硫酸鋁,從而對植物造成損害,倘若該案件中是兩家相鄰的化工廠都排放了硫酸,實際上其中任何一家排放的硫酸都會與鋁塵發生化學作用,只不過兩家化工廠在因果關係中所佔的比例不明而已。對於這種因果關係並不會影響到因果關係認定,只是會影響到賠償問題。

3.替代因果關係。又稱擇一因果關係,是指數人的行為都能單獨地都足以引起全部損害,但究竟何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並不明確。比如,數家工廠排出污水致丙魚塘中的魚死亡。魚死亡的結果實際上僅由其中一家或幾家工廠排出的污水所致,但由於技術手段的限制,無法確定究竟是哪家或哪幾家工廠的排污行為所致。

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係的認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條例規定中,將環境污染的侵權行為。是由着環境破壞的行為,牽連着其他的一些行為以及造成了一些後果。那麼這種侵權行為的判定標準,就需要根據執法工作人員實際的案件事例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