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的含義
一、環境損害的含義
環境法上的環境損害包括對環境的損害和對人的損害。對人的損害是現行侵權行為法已經明確規定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而對環境的損害是現行侵權行為法尚未明確規定的損害,包括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實質上是對公共環境利益的損害。這兩種環境損害往往是同一行為的不同後果,並且相互聯繫。需要注意的是,對人的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是明確的,即財產或者人身受到損害的人;而對環境的損害,其賠償權利人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明確,需要考慮其損害後果的公共性。由於環境“就其本身固有的屬性來説,為了公眾的利益應委託於公共機關來維持、管理”, 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對環境的損害實質上就是對公共利益的侵犯,賠償權利人應由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來充任,一般應當是政府或者一定範圍內的公眾集體。
二、環境污染賠償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 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三、環境評估
環境評價的程序:
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主要工作為研究有關文件,進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調查,篩選重點評價項目,確定各單項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等級,編制評價大綱;
第二階段為正式工作階段,其主要工作為詳細的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調查,並進行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環境影響;
第三階段為報告書編制階段,其主要工作為彙總,分析第二階段工作所得各種資料數據,給出結論,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
(1)工作等級劃分
(2)評價大綱編寫
(3)工程分析
(4)所在地區環境現狀調查
(5)建設項目環境一影響預測
(6)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
環境污染的評估機構是由政府推薦的,在政府推薦的評估機構去做評估,評估結果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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