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污染環境罪應判處多少年
一、犯污染環境罪應判處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二、污染環境罪在主觀方面怎麼規定的
本罪原本為過失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本罪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從結果犯演變至行為犯,從過錯責任原則到帶有嚴格責任性質的過錯推定原則。“當然,由於本罪的危害結果比較複雜,所以,不要求行為人對污染環境的具體結果有確定的認識,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污染環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環境污染犯罪的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污染物種類、污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還規定了一些相對而言客觀化的標準,通過這些標準,肯定存在故意地污染環境的行為,因而有人肯定要“背鍋”,這些標準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就足以認定故意:
(1)企業沒有依法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並且防治污染設施驗收合格後,擅自更改工藝流程、原輔材料,導致產生新的污染物質的;
(2)不使用驗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設施或者不按規範要求使用的;
(3)防治污染設施發生故障,發現後不及時排除,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4)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後,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5)將危險廢物委託第三方處置,沒有盡到查驗經營許可的義務,或者委託處置費用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者處置成本的;
(6)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7)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8)其他足以認定的情形。
但是,上述標準也不是絕對的,允許行為人提出合理解釋,有證據證明確系不知情。例如,將污染物送給第三方處理,至少要在形式上審查對方具有污染物處理資質,防止受到無資質第三方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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