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能判緩刑嗎?
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下,當今社會再也不是那個只追求經濟發展而全然不顧環境破壞的社會了,保護環境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污染環境罪責輕的可能會受到民事訴訟,賠償,嚴重的甚至定為犯罪行為。那麼污染環境罪能判緩刑嗎?下面就給大傢俱體介紹一下。
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2019年2月20日《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作出最新規定:
11.關於嚴格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會議針對當前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嚴格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強調,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刑罰適用直接關係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際效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深刻認識環境污染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基礎上嚴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既要考慮從寬情節,又要考慮從嚴情節;既要做到刑罰與犯罪相當,又要做到刑罰執行方式與犯罪相當,切實避免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不當適用造成的消極影響。
會議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1)不如實供述罪行的;(2)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3)犯有數個環境污染犯罪依法實行並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4)曾因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其他不宜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會議要求,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擬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分析案發前後的社會影響和反映,注意聽取控辯雙方提出的意見。對於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犯罪,不得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人民法院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禁止令,對上述人員擔任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依法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或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答案是因罪責輕重而定的。罪責輕的也要看犯罪人對環境的破壞影響程度以及悔改程度,對於罪責嚴重的,慣犯肯定不能實行緩刑的。這不僅是法律的公正性所在,也是警示其他人。破壞環境就是損害我們自身的生存環境,保護環境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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