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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解除合同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一、強制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強制解除合同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雖然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的聯繫十分緊密,但合同解除本身並非違約責任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

合同解除與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亦稱為實際履行、依約履行、強制履行,作為一種違約後的補救方式,是指一方在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由於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產生合同關係自始消滅的法律效力,而繼續履行是以原合同有效存在為前提,因此合同解除與繼續履行不能同時並存,非違約方當事人可以擇其一作為救濟方式。在實踐中,我們應當注意,選擇違約補救方式的權利在於非違約方,而不是違約方。即使雙方合同中約定了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也不能簡單地視為悔約條款,任由違約方選擇承擔違約責任而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在非違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且合同的性質和標的物均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的情況下,應當支持非違約方的請求,判令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那種以合同自願為由,認為不應強迫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的觀念,實際上是站在違約方的立場上,片面地、孤立地分析和解決問題,當然不能取得公平公正的效果。

採取補救措施一般適用於合同繼續履行的情況,合同解除後,因發生雙方權利義務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法律後果,因此不能通過採取補救措施的形式來彌補當事人的損失。

二、強制解除合同的賠償損失

1、合同解除與賠償損失的關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承認賠償損失可以作為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2、合同解除後賠償損失的依據和範圍。我國《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那麼,合同解除後,非違約方是否有權依據原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呢?在此認為,合同解除後,非違約方不能再依據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

合同解除後賠償損失的範圍,除了應當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致的損害外,還應當包括為了簽訂合同所產生的費用,恢復原狀或返還原物產生的費用,以及非違約方當事人的其他信賴利益損失。關於合同解除後,非違約方可否就可得利益主張賠償,理論界仍有不同的聲音。可得利益的產生應當基於當事人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而合同解除產生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狀態的效果,因此可得利益不應屬於合同解除後賠償損失的範圍。商業運營受市場影響極大,合同的履行未必會給當事人帶來締約時預想的盈利效果,如果非違約方未履行合同卻通過對方賠償而達到自己的合同目的,則明顯有違市場經濟規律。另外,因不履行合同非違約方可獲得其他締約及履約機會,並可能盈利,此時如果再得到原合同的可得利益,便會一舉而雙得,違背民法的等價有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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